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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黄金荣副研究员做客我院第9期司法制度青年工作坊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7日 13:37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8-06-07 13:37  点击:277

    2018年6月5日晚18:00,由澳门3044永利主办的第9期吉大司法制度青年工作坊在我校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涉外班教室成功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应邀做了题为“法院对上下位法冲突处理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由我院李拥军教授策划主持,澳门3044永利霍海红教授、蔡宏伟老师、杨帆老师、邢斌助理研究员、贾志强助理研究员以及澳门3044永利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参与活动。

       黄金荣老师首先谈到了上下位法冲突处理规则一般情况下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由此引发了一个基本问题即法院是否具有直接适用上下位法的权利规则的权利? 随后黄老师举了大量司法实践中法律冲突的案例:1、外部干预司法案例 ,比如河南种子案、1999年酒泉中院产品质量案;2、其他法律冲突案例,比如《食盐专营办法》与《反垄断法冲突》(2009年廖奇诉中盐北京盐业公司)以及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与公安部规章以及地方公安部门规范性文件冲突。经过对案件的梳理总结出法律处理上下位法冲突实践的模式:1、确认冲突并予以评价,适用上位法;2、采用鸵鸟政策,尽量装作法律冲突不存在并直接适用下位法,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由回避法律冲突;3、掩耳盗铃的政策,直接适用上位法,对法律冲突不予以确认和评判(洛阳中院法院院长);4、放弃自主决定,将法律冲突送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法请求确认;5、仍然适用下位法。接下来黄老师得出了上下位法冲突处理规则是对法院的法律与政治隐喻,他提出在极端情况下,法院确认上下位法冲突的存在并选择适用上位法,不仅仅意味个别条款得不到适用,而且意味着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受到否定,与规则适用的表象不同,他隐喻着确认法院具有对各级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巨大权利,因而具有在根本上改变法院在政治体制中孱弱地位的巨大权力。最后黄老师讲到了《纪要》改变的现实及其面临的挑战,他指出《纪要》只是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于处理法律冲突阐明了立场,对法院在处理上下位法冲突时具体做法提出了要求和指示,其限制与挑战主要包括:1、对于上下位法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纪要无法解决2、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仍然构成一个重大的限制性因素;3、法院对于上下位法冲突的判断权冲突的判断权仍然无法自由行使,其严重受制于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历练确立的顾全大局以及稳定压倒一切思维的限制,从而使的法院对某些领域非技术性法律冲突无法自由进行判断。

      随后蔡宏伟、邢斌文、贾志强三位老师分别对黄金荣老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议,并提了出自己的学术观点。在其后的讨论环节,李拥军、霍海红、杨帆三位老师及澳门3044永利的同学们也进行了精彩的提问和发言。整个讲座和讨论氛围非常热烈,大家碰撞出非常多的学术火花,一直持续到晚上近十点钟才结束。黄金荣老师的此次讲座加深了我院在法理学、宪法领域的交叉学习和交流,为活跃我院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交叉研究提供了契机,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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