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4-11-20 08:10 点击:1533
2014年11月16日上午9:00,由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中欧私法论坛预备会在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会议室举行。我院曹险峰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预备会。
参加本次会议有欧洲侵权与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Helmut Koziol教授及其夫人、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名誉院长郭明瑞教授、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院长张平华教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于敏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刘金瑞博士、北京大学澳门3044永利马强伟博士、山东农业法学文澳门3044永利曹相见老师、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副院长刘经靖教授、烟台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红松教授、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何燕副教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玉东副教授、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王光明副教授以及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王圣礼博士、熊德忠博士以及部分研究助理。
本次预备会由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院长关涛教授主持,烟台大学澳门3044永利院长张平华教授向各位学者致欢迎辞。我院曹险峰教授作为本次会议的主报告人之一在会上作了题为“和而不同:侵权法与相关法功能之对比分析”的主题报告,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各与会代表针对该报告内容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达成了基本共识。
翌日,曹险峰教授应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的邀请,参加了该院第十五期学术沙龙,为广大师生作了题为“补充责任理论基础及法律适用”的专题讲座。曹险峰教授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立法特色,然后分为三部分分别介绍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为数人侵权体系中的补充责任问题,特别提到了补充责任的类型化、个人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的补充责任问题和补充责任在责任体系的地位问题;第二部分为以37.2为代表的补充责任的立法论基石反思;第三部分以第37条第2款为代表的补充责任的解释论适用——兼论与第12条的关系。最后曹险峰教授认真详细解答了师生们的现场提问,与会师生也就补充责任的适用问题畅所欲言,大家就补充责任的适用解释达成了部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