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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标准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16:56     点击数:

发表于: 2005-06-02 16:56  点击:2660

1、申请人应为教师编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3、申请人应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成果奖,或完成过部省级科研项目,或发表3篇以上(含3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一部以上(含一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

4、目前主持或参加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有一定数量的可以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理、工、农、医学科三年平均不少于1万元,其它学科三年平均不少于2000元)。

5、较好地完成了应承担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6、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学校的选聘标准,但须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7、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允许参加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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