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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对院教职工身份证号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 11:04     点击数:

发表于: 2007-10-12 11:04  点击:2933

根据校财字(2007)2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请院教职工务必于11月9日之前到院办公室核对本人身份证号码。

详见通知:

关于核对教职工及外聘人员身份证号码的紧急通知

提交部门:财务处 提交时间:2007-10-10 16:14:12
 
校财字〔2007〕29号

校内各单位及相关人员:

  按照长春市高新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必须提供纳税人真实、准确的身份证件信息。目前,由于部分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护照)号码不准确,学校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局将因学校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给予经济处罚。为避免给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校内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教职工及外聘人员的身份证(护照)号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时核对,并对本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学校在通过《个人所得税计税系统》试运行时,发现部分单位教职工及外聘人员身份证号码有明显错误(详见附件),由于时间紧,请各单位于10月12日前将正确的信息报财务处会计科(前卫南区行政办公楼301室),联系人:蔡宗升,电话:85166165。
三、请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所有教职工及外聘人员身份证(护照)号码的准确信息报财务处会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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