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6-09-20 13:12 点击:2816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16-9-18 10:01:48
校学字〔2016〕189号
各学院:
2015-2016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我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及《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操作指南》(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学院学年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年奖学金评选工作须通过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组织开展,并通过SAIS系统“综合测评”模块进行操作。
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各项基本素质的综合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成绩、净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Z=学习成绩A(百分制)×α(学习成绩权系数)+综合素质成绩B(百分制)×β(综合素质测评权系数)±净加减分C,其中α+β=0.99,C≤1,maxZ=100。
1.学习成绩:要求成绩来源于教务处,通过公式算出的加权平均分(百分制)将作为学习成绩的最终数据。
2.综合素质成绩:学生的综合素质成绩根据设置的指标获取(附件2),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不得少于60分。测评时分为自评、互评、师评、组评四个部分。自评为学生自我评价;互评为同学之间互相评价(互评范围由学院设置,可以设为班级、专业、年级等);师评为辅导员(或副书记)对学生的评价;组评为以班级或专业方向为单位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本小组学生的评价。原则上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普通同学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3.净加减分:净加减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评测。各学院对学生一学年内奖惩情况进行统计,并酌情给予加分、减分。加分、减分的上限均不超过1分。具体办法由各学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三、具体时间安排
1.9月18日-9月25日,各学院要按照分组数量分别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制定学院净加减分实施办法,将上述材料在院内公示并由学院备案。
2.9月26日-10月9日,学生工作部公布各项评奖指标,各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系统将于10月9日晚20:00自动关闭。
3.10月10日-10月16日,各学院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学年奖学金获奖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SAIS系统“学生奖励”模块中录入,录入系统将于10月16日晚16:00关闭。
四、各学院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分配指标,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初评,转专业学生的奖学金在现就读学院评选。
五、各学院要做好欠费学生的奖学金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做好欠费学生的学费催缴工作。
在奖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学生工作部学生思想教育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