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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05日 09:43     点击数:

院办 发表于: 2013-03-05 09:43  点击:945

校内相关人员:

  为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应发金额达到12万元,而不是指实发金额。

  二、为什么进行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备案。

  三、怎样进行申报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年3月31日以前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 下载。需如实填报齐全,并本人签字。

  2.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 中查询打印本人年收入明细表,经财务处薪金科(行政楼212室)审核并加盖公章。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纳税人只在我校取得工资收入的,因为学校已就发放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需再交纳税款。如果在我校以外还有工资收入的,需携带相关收入证明,到税务机关补(退)部分税款。

  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纳税申报,可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学校邀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于3月14日-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在我校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进行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利用这次机会进行集中申报。在现场办公时间外,需自行到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联系电话:87020721。

                             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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