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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每周法律论坛”第十六期总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11-23 00:00  点击:1931

澳门3044永利院团委主办的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第十六期由澳门3044永利045班承办,于115在东荣三楼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由045班本科生杨昕宇主持孙叔博担任组长。此次论坛邀请了我院硕士研究生金燕荣 、周文霞 、高岩以及03级本科生郭剑寒、顾阳、陈刚等担任嘉宾,并且荣幸的邀请了孙良国老师担任点评老师。许多来自澳门3044永利各年级的同学也都参加了这次论坛,在讨论中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本次论坛命题为“旅行者露营被洪水夺命家属向‘驴友’索赔35万”,起因缘于一些自助游在旅游途中,因遭遇洪水,造成“驴友”身亡。对于死者家属向“驴友”们要求的高额赔偿的合法性,同学们展开了讨论。

首先,本科生周同学分别从法理学、诚实信用以及信赖利益等放慢展开了讨论。他先从法与道德方面切入,分别分析了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又从“驴友”们之间的诚信以及他们与自助游发起者之间的信赖利益关系即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最终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因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之后,研究生周文燕和金燕荣也分别发表了他们的观点。他们都同意周同学的大部分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周同学认为旅游参加自助游,就应该尽注意义务。同时他们参加自助游,就应意识到该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他们自甘冒险,无可厚非要承担事故的责任。金同学也从公平原则进行了补充,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郭剑寒同学却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从自助游活动本身内涵理解,虽有发起者,但它完全是“驴友”们自愿的,因此并不存在信赖利益。发生事故完全是因为死者没有尽自己的注意义务造成的,所以责任应该在他自己。最后,高岩同学分别从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注意义务的标准、给予特殊关系而产生的积极作为义务等原则出发,阐诉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他认为,本案中有很多需

要确定的因素,如,1〉活动中是否存在真正的组织者。如果存在组织者,那么则不因为是否存在营利和合同关系而负有保障参加者的生命安全的义务(先行行为)。2〉其他参加者是否负有同舟无害的义务。3〉受害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在此活动中是否就当然具有辨别危险的能力。4〉接受邀请是否就是接受“风险自担”。这些问题一旦明了,案情就大白了。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发言,把本次论坛一次次推向高潮。

最后,孙良国老师对本次论坛作了精彩的点评。他认为,法律不应对自助游做出否定性评价,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驴友”们之间因产生信赖关系,故会产生义务,但因其无专业技术设备和专业组织者,所以即使成立义务,也是微弱的。那么,义务应该如何承担,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积累实际情况,才能明确义务的归属。同时,他还为论坛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希望论坛能以学生为主,教师点评为辅,使学生的思维更开阔,而不局限老师提出的狭小范围。最后,老师祝愿论坛越办越好,能给同学们提供更多的锻炼空间。

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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