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4-10-14 08:40 点击:7010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将每学年评选一次“我校十佳大学生”。
第二条 我校十佳大学生的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2、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好。
3、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 我校十佳大学生的具体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外语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英语六级者。
2、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突出者。
3、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者。
4、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各院系在年度评优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人选1-2人,作为十佳大学生候选人上报学生处。每名候选人的事迹需有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三条2款者,还需有二名熟悉该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2、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筛选后,确定“我校十佳大学生”的候选人,学校以多种方式向全校师生介绍他们的事迹,征求意见,并通过答辩形式,由学校聘请的专门评议组进行评分。
3、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我校十佳大学生”。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荣获“我校十佳大学生”称号是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2、获奖者填写“我校十佳大学生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3、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金2000元,并在校内外广泛宣传。
第六条 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