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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0日 13:57     点击数:

学办 发表于: 2016-10-20 13:57  点击:1008

                                             我校本科学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我校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铁路客运运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统招类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用于证明学生身份,并在指定位置粘贴铁路部门发放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根据铁路部门规定,每生每年在寒暑假期间往返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之间享受购票优惠(单次往返)。家庭住址在长春市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优惠待遇。

  第六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不得擅自填写或涂改。如家庭住址或父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出具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发放的居住证或证明,方可更改。

  第七条 学生发生学籍变动的,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应将原学生证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

  第八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的,应及时在长春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或声明作废,持报纸或报社发表证明方可补办学生证或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 学生因证件遗失、损坏、学籍信息变更等原因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应由学生本人到学校指定地点登记办理,并交纳工本费用。因证件损坏申请补办的,补办时需将证件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生补办新学生证后,找回遗失学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至学校证件管理部门,每名学生不得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

  第十一条 凡发现学生同时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生证,或持多余证件骗购优惠火车票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注册管理部门要求,每学期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及其它非统招培养方式的学生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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