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6-10-20 13:58 点击:268
我校直招士官学生国家资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按照《关于对直接招收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1.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3.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是指直接从学校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
4.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资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1.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2.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国家资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等规定,参照《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